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陆兵签署第34号政府令,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了下列内容:
(一) 明确规定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先试点后推广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全区封闭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总体目标,但全区封闭推广使用有一个过程,应当在部分地区封闭试点后再向全自治区推广。因此,《办法》第二条规定“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先试点后推广,试点范围和时间以及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二) 强化了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乙醇汽油质量管理
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改造和乙醇汽油调配质量的好坏,是推广使用的主要环节,抓好这个环节,就把住了乙醇汽油质量关和乙醇汽油来源。因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一)、(三)项分别对调配中心建设改造,调配中心管理,乙醇汽油调配质量标准和储运、销售、库存以及调配不合格乙醇汽油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 强化了封闭销售使用乙醇汽油后对加油站的管理
封闭销售乙醇汽油,加油站的管理是重点。加油站管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封闭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和损害广大汽油使用者的切身利益。为此,《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二)、(三)款分别对加油站建设改造,加油站销售乙醇汽油质量标准和销售、库存管理,加油站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以及在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继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规范了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行为
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为保护车辆所有人利益,保障乙醇汽油顺利推广使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四)项分别对车辆所有人是否清洗车辆燃油系统和调整技术参数,清洗车辆燃油系统和调整车辆技术参数的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及其应当遵守的操作规范,以及违反操作规范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明确了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问题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必要成本确定,能够防止企业乱收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使用乙醇汽油的省份,都是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服务价格。据此,《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三条分别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确定、违反价格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抄报:市人民政府,束华常务副市长,张晓武副秘书长,何兵副秘书长。
抄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发送:各县乙醇办,市发改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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