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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低收入家庭往房难的新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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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厦门市在总结研究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建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新概念。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含廉租房、普通租房、租赁公寓)、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按初步计划,厦门市未来3—5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总投入将达240亿元。 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郭俊胜介绍,与以住的经济适用房和公有租赁房相比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在政策设计上有几个新的特征: 小户型、功能全、装修一步到位。 根据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小户型、功能全、装修一步到位”为原则,避免以前有些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标准过高、配置过于奢华现象,确保广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梯度消费租得到、租得起,买得到、买得起。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一居45 m2 ,二居60 m2 ,三居70 m2 。为减少老百姓二次装修的时间投入和负担,厦门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统一装修、一步到位,申请人只要拿到房子,购置必要的家具就可入住。 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严禁多头占房。 为了防止家庭成员多头或多次占房,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和分配实行全名制,对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合并联网审查,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避免公共资源被重复多头占有。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必须申报家庭资产、收入和住房情况。政府对家庭年收入、家庭资产和住房困难户等条件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标准: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5人户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5人以上户年收不高于7万元。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转租。 厦门市规定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和出租,但可申请由政府回购;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 政府常年接受申请,老百姓可自行选房。厦门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常年接受申请,政府按批次将拟分配的房源全部公布,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民随时可以提交申请。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就近、轮候的配售、配租制度,老百姓可自行选房,保证每户有三次选房机会。 厦门市副市长潘世建说,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内涵首先是体现政府的保障职能,在当前高房价的形势下,政府将承担起对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保障责任。二是严格限制申请资格条件,只有自身解决不了住房问题的对象才可申请。三是政府只保障基本的住房需求,避免奢华浪费。四是实现住房资源使用的最大化,对不符合条件或不需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政府将依法收回住房进行重新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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