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辑

阳光政府走进公众

编者按: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这部条例中,明确了公共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公开内容的范围,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一时间,透明政府、阳光政府、法制政府呼之欲出。

信息面纱被揭开

实际上,早在2002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就已完成。而从那时起,各地也纷纷推出了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村务公开栏、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不断加快脚步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服务能力。不过,信息公开虽然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否公开、公开多少、怎么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均由掌握信息的部门自己决定。“住住是对于政府有益的信息就公开,不利的就隐瞒,或者公开无关紧要的信息,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信息(比如政府的规划、征地拆迁、医院就诊信息等等与民众息息相关)就保密,许多政府信息,不仅群众得不到,其他部门也很难得到。”参与条例起草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如是说。

基于此,各地政府开始推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至2001年,福建省完成了新中国历史上的首次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截至目前,在全国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中,42%的地区已就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立法。不过,虽然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很多,但对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义务没有形成共识,这些红头文件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对此,日前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专家指出,此番中央政府推出国家层面的公开条例则旨在规范地方信息公开立法,对尚未立法的地方和中央部委起到督促作用。

覆盖大多数机构

在这部条例中,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及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并给出了以上单位应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要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上至国家行政法规文件、国民经济规划和统计信息,下到各乡镇集体企业及其它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可以看到,公共信息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的范围之大,覆盖了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大多数机构,彰显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决心。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相关的可公开信息,公众文应该怎么办?条例为申请人提供了三种救济渠道,即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对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而此前,信息公开并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

不过,参与起草该条例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也表示,因为该条例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因此只适用各级行机关,而不适用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

预留实施准备期

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表示,条例经过长达8年的建议、起草、修改、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对各地方、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发挥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有相当准备。但鉴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的观念仍有待转变,信息公布的技术也有待完善,条例还作出了一些“留有余地”的制度设计。

首先,条例将公开信息的方式明确划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主要是为了适应国情需要(国外并没有主动公开的要求)。因为近年来我国虽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大了政务公开的力度,但仍有大量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得到公开。强调主动公开的方式,可以有效在减少条例施行后的信息公开工作量,降低政府工作成本。

再者,条例定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也就是说条例有一年的实施准备期。研究人员分析,这个时间的选择一是因为这部条例的落实还需要大量的先头准备,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明年的这个时候将是一个政治改革的高潮,在大刀阔斧熟后,可以将条例进一步上升为法律。

为阳光政府奠基

信息公开是政府很有魄力的一举,其具有明显的倒逼效应。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应准备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办公地点提供查阅条件,必须在时限内作出答复,应当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这实际上是打开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必然会产生倒逼效应,促使政府机关完善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理制度。

从整体而言,条例还折射了政府权力向义务的转变,换言之,从政务公开的主动“承诺”到信息公开的被动执行“条例”,政府行政权力再度受到制约。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审视,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也正在从强调事后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转向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信息公开)并重。这一预防措施恰好符合了反腐格局演变的大背景。正如专家所总结:“信息公开有如阳光,正是最好的防腐亮剂。”据知情人士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研究、起草到出台,已历经十数年之久,但在后期起草和制定的过程中,中纪委的推动力度最大。

一些人曾经担心,信息公开可能会减弱社会的稳定性,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但各地的实践以及2003年的“非典”教训表明,信息公开不仅没有让这些担心变成现实,反而令社会更加稳定,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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